惠州离婚法律网

lawyerwyp.fabao365.com

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

15811286610

我的位置:首页 > 结婚法律 > 正文

同居关系

2009-12-02 00:10:31 来源:王永平律师


同居关系

一、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纠纷,人民法院按规定一律不予受理。《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规定:当事人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
  

二、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,是被修改后的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行为。这种同居关系,与一般未婚同居关系的性质不同,当事人请求解除此类同居关系时,人民法院必须受理,并依法解除。
  
三、对于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诉至法院的,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。

  
四、解除同居关系时,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,协议不成时,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

大家都在看

再婚

  • 再婚是指一方在配偶死后或双方离婚以后与他人再次结婚的行为。    •&nbsp

时评律师
更多>

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  劳动纠纷  债权债务  公司并购  股份转让  企业改制  刑事辩护  外商投资  常年顾问  私人律师

雷政富重庆受审: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?

时评律师:高文龙

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

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  劳动纠纷  债权债务  公司并购  股份转让  企业改制  刑事辩护  外商投资  常年顾问  私人律师

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

时评律师:李顺涛

擅长领域:医疗事故  交通事故  婚姻家庭  遗产继承  劳动纠纷  合同纠纷  罪与非罪  债权债务  房产纠纷

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  劳动纠纷  债权债务  公司并购  股份转让  企业改制  刑事辩护  外商投资  常年顾问  私人律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