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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婚条件

2009-12-02 00:00:00 来源:王永平律师


结婚条件

一、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,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。

 

二、结婚年龄,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,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。

   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。

 

三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禁止结婚:

 

1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;

2、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。

 

四、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。符合本《婚姻法》规定的,予以登记,发给结婚证。取得结婚证,即确立夫妻关系。未办理结婚登记的,应当补办登记。

 

五、登记结婚后,根据男女双方约定,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,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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